​就算跳诛仙台也摆脱不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当“背锅侠”的宿命!

2024-10-23 23:35 来源:网络 点击:

就算跳诛仙台也摆脱不了“挂名法定代表人”当“背锅侠”的宿命!

不知为何,“法定代表人”这“法定”二字,总让人联想到“背锅”…大概是现在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太多了…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有这么几位“要员”: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或总经理)、监事。

按照《公司法》及工商登记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监事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朋友要开公司,问你借个身份证,说请你当个挂名法定代表人,并给你点“干股红利”,还保证今后不论公司出啥事儿都与你无关…

来看看《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即公司)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没错,出了这些问题,即使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也有连带责任!

不会吧!臣妾冤枉!

跳诛仙台也没用,而且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虽不会牵连“三生三世”,但至少“三年内”也别想翻身了!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这名头虽然好听,但确实风险也大。面对朋友的盛情邀请,还是要说一句NO!

一、不想做“背锅侠”就别当“挂名法定代表人”!

去年P2P被严查的时候,一家名为“银贷通”的网贷平台出现兑付危机,实际控制人欠款1.4亿跑路,留下法定代表人张某独自面对法院。

张某在法庭上哭诉,“我被投资人跟踪、威胁,有家不能回……希望法庭能惩处实际的犯罪嫌疑人……我只是个背锅的。”

在实际案例及法院判决中,若你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挂名”的,就需要为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买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严重时还会有刑事责任。

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被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时,有关部门还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就是常说的限制贷款,限制出入境等。

然而,就算你可以证明自己只是挂名,但因公司的各项行为都有你的签字(即担保),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实际控制人“玩失踪”,那不好意思,这锅你背定了。

二、谁说有“背锅侠”在,实际控制人就不用坐牢了?

为啥这么多实际控制者不自己当“法定代表人”?还不是为了日后金蝉脱壳做准备!

然而,就算有“背锅侠”,实际控制人还是会被查到,最终也是难逃牢狱之灾。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出了问题,既处罚“单位”(公司),又处罚单位(公司)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前两天有一个案例,新疆伊春某煤炭销售公司逃避税款,数额较大。其法定代表人李某辩解称其在公司内只是挂名而不负责具体业务。

经一系列调查及证据证明,最终法院判决实际控制人白某,作为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因此,不论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还是实际控制人,公司出了问题,都逃不了干系!

虽说商事制度改革让设立公司越来越容易了,但各种经营管理风险随处可见,创业者们面对朋友的“合伙邀请”还是要多留个心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