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社会工作十步法之第九步: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2023-11-24 00:22 来源:网络 点击:

禁毒社会工作十步法之第九步: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来源:中国禁毒报


在一般意义上,笔者总结的禁毒社会工作十步法以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法定年限为周期,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禁毒社工服务不可能以三年为周期进行规划,特别是在以问题为导向展开服务的情形下,服务必须在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再解决问题、再发现新问题中延续展开,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这就产生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法定时间与社工服务周期时间之间的不一致,对此,我们将在最后的讨论中予以解决。


笔者在此想要说明的是,为了便于社工理解和操作,十步法在整体上仍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定时间为周期进行设计。

No.1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要素

《戒毒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第四十条规定:“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这两条明确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时工作的三个要素,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调研中,我们发现各地均较好地执行了这些规定,但也面临着社工跟进期满后吸毒人员时,部分人员不配合的现象。从理论上看,由于禁毒社工的服务是以人为中心,以需求为本,以促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自我发展和融入社会为目标展开的,因此,他们期满后应对禁毒社工的跟进服务予以配合。


导致这种不配合现象的因素很多,但从工作方法的角度看,进一步完善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节对于解决这一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这和我们在禁毒社会工作十步法第二步中讨论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即如何充分发挥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节效能。

No.2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节的意义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节对吸毒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意味着他们的新生。在把毒品问题归结到国家命运高度的情形下,在国人对毒品深恶痛绝的文化背景下,吸毒行为使吸毒人员进入到另类的生活之中,以一种见不得阳光的方式生存和生活。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他们而言,意味着毒瘾的戒断和新生。这种新生意味着一次新的选择机会的来临。其次,这是他们获得社会认同、融入社会的重要环节。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会自由、抽检、报考驾驶证、就业等方面都会有极大的改善,这对他们再社会化、正常化都具有积极意义。


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节对于社工及政府管理者而言,也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是社工在法定时间内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最后环节,这个环节的实现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禁毒社会工作成效的巩固;其次,当被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新生,面临新的选择时,社工必须给他们以必要的支持,以促使他们进行正确的选择;最后,根据《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笔者认为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属于社会面吸毒人员中的低风险人员,根据该办法规定,“对于低风险类人员,社区民警应当组织社工、村(居)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做好动态信息跟踪,了解其活动情况,关注其现实表现。”

No.3

规范解除流程 完善相关规定

从已有规定的角度思考,我们认为目前在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环节的实践是无可挑剔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这些规定是在当时特定情形下的制定的。近年来,禁毒社会工作获得了重大发展,已经由当时的散发状态向系统发展转变,这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丰富和完善之前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要想在这一环节发挥最大效能,还应规范解除流程,形成相应规定,包括形式、场所、参与主体、社工评估报告、被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我报告等。


目前的解除流程应该说是十分严格、严肃的。在做出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前,公安部门要对禁毒社工、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家属、村居委成员等人做笔录,并以尿检或者唾液检测以及毛发检测等材料印证,然后送派出所、乡镇或者街道禁毒办等部门领导签字,再送区公安分局、区禁毒办等部门领导签字,认定服务对象经过三年戒断毒品,从而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但深入分析,笔者认为这只是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过程,但这个决定以怎样的形式和流程与服务对象见面?仍然悬而未决。笔者认为,还需要增加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与被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见面的环节。也就是说,需要有一个严肃规范的仪式,把三年中参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过程的相关人员集中在一起,郑重地宣布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总结和反思三年过程,对他们提出希望,以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效能的最大化。


关于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仪式的形式、场所、流程、参与主体、社工评估报告、被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我报告等内容,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禁毒社会工作十步法之第二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签订的讨论,只需要在内容设计上有所改动,以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为核心内容。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增加一个新协议的签订仪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被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之后,转为公安部2016年印发的《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中所列的低风险人员,可考虑在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时和他们签订新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协议,一方面让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明确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后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面,社工可以按照协议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促进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健康发展。同时,也能更好地实现《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作者张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佩瑛,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站金山工作站站长;谭杏,华东理工大学在职社会工作硕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彩虹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项目督导)